台灣經濟起飛期(1960~1985)
協助輝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並建廠,成為首家獲經濟部批准的外商藥廠,開創國際藥廠原廠在台投資先河
協助美國通用器材公司(GM)設立台灣子公司,成為台灣首家外資電子組件加工廠,引領台灣外銷電子工業甚鉅
代理第一家外商銀行–美國商業銀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設立分行
李澤民與李潮年律師開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稱聯合執業
正式將事務所中文名稱定名為「理律法律事務所」
第一次石油危機
十大建設期間(1974~1979)
中美斷交,理律人積極組成遊說團前往美國,以民間微薄的力量為國家發聲
設立「高雄分所」
第二次石油危機
協助財政部草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且將創投業納入《獎勵投資條例》,媒體譽為當年度國內十大經濟事件,為台灣的創業投資環境提供法律基礎,促進創投產業的發展
協助法商路易威登(LV)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連續性圖案商標(Reg. No. 00149682)
國防部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與荷蘭RSV造船公司簽訂劍龍級兩艘潛艇之造艦合約。理律身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律師,不但以法律架構落實周密的保護,更達到維護國家尊嚴的任務
協助美商寶鹼(P&G)在台設立寶僑公司,成功與政府協商市占限制並取得投資核准,創下外資審議平衡的標竿案例
協助政府設立台灣首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投信),為台灣投信業務開啟先河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僑外資連鎖餐飲業–麥當勞,突破政府對外資餐飲業的限制,開啟餐飲連鎖業革命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外資百貨–香港先施百貨,為僑外資百貨進入台灣提供契機
陳長文律師首次獲頒全國優良納稅人獎,為得獎人中年紀最輕者,
陳長文律師擔任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委員,為唯一受邀執業律師
解嚴
協助美商奧美集團(Ogilvy & Mather)設立台灣第一家本外合資廣告公司,促進台灣廣告市場國際化
參與政府專案及談判,為國家爭取最佳條件,並協助培養國軍採購法律人才,提升政府採購能力
協助引進全國第一家外商證券商–美林證券
協助華航轉型,提出捐股成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四策,確保公司永續經營並促進民航發展
協助海軍簽訂光華一號成功級巡防艦之造艦合約
參與釋字242號鄧元貞案,釐清兩岸分裂下的重婚問題,促成兩岸人民關係例第64條的訂定
協助海軍洽議光華二號康定級巡防艦建造案,並陸續協助規劃及執行光華三號巡邏艦、光華六號飛彈快艇、德國獵雷艦、反潛直升機;空軍強網系統、空中預警機、幻象機等;陸軍愛國者飛彈;中山科學研究院IDF戰機裝備採購等專案(1989起)
承辦永豐餘發行國內第一件「可交換公司債」
向政府提出新的觀念與法規,促成台灣第一件「永豐餘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促進台灣資本市場的國際化
陳長文律師榮獲四等雲麾勳章
「海基會」正式成立,陳長文律師擔任副董事長並兼任秘書長,
全球區域整合(1990起)
協助經濟部工業局收集資訊、檢視法規並參與WTO政府採購協定等入會談判,為加入WTO奠定基礎(1990~2002)
協助花王將原新台幣投資混合外幣投資,並將其納入《外國人投資條例》適用範圍,此投資模式成為後續外人投資典型
協助規劃並成功執行中華衛星一、二、三號計畫(後更名為福爾摩沙衛星)(1992~2006)
協助AT&T(已改組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簽署我國首件專利交互授權合約(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財政部委託研擬《菸酒事業法草案》,協助規劃菸酒市場民營化和公賣局改制之法律架構
設立「新竹分所」
承辦全國首件證明標章註冊:經濟部/台灣精品標誌 (Reg. No. 0000001)
突破技術作價政策限制,協助美國技術團隊全額認列,取得台灣神隆20%股份,開創外資技術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藥廠(Merck)提出我國首件專利權延長申請案件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會」
台灣加入WTO
協助花旗集團與富邦集團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壽、富邦保、富邦證券、富邦銀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聯盟,創下跨國金融集團結盟先例,亦為台灣當時最大的單筆外資投資
協助辜家集團成立之和信超媒體重組,成為台灣首例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於美國NASDAQ上市之企業
協助東隆五金於爆發掏空案後完成重整,不僅讓債權人拿回債權,股東也收回投資,成為台灣「教科書級」企業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灣高鐵興建初期即協助融資協商,成功完成數千億元的多次聯貸授信,確保高鐵順利興建並改善財務狀況(2000~2010)
協助瑞士商殼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顏色組合商標註冊(Reg. No. 939882)
協助主管機關草擬《金融控股公司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台灣金融市場改革貢獻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後,協助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
代表馬偕醫院上訴,處理一起分娩過程難產致新生兒手臂神經損傷案件,促使《醫療法》修訂,釐清醫療疏失之責任認定
受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併購交易法規限制,提出《企業併購法》草案,並負責租稅專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臘籍阿瑪斯號漏油案向船東及責任保險人求償,於挪威法院進行訴訟,並成功達成和解(2001~2005)
協助草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並成功辦理多項我國首次證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第一件現金卡證券化及跨國發行案件、第一件汽車貸款債券證券化及第一件債券證券化(2001~2006)
代表榮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進行台灣首例國際仲裁人辦理之國際仲裁案件,對造為負責TBM施工的法國分包商(2001起)
協助寶來投信發行台灣首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擬核准文件成為日後ETF發行案之藍本
證嚴法師因1966年「一攤血」創立慈濟功德會,多年後,因莊姓醫生的家屬質疑被控誹謗,縱年代久遠,舉證困難,本所仍成功協助證明其陳述基於真實,維護其聲譽
設立「台中分所」
設立「台南分所」
組織精進改造,在合夥人會議下設置執行委員會
由陳長文執行合夥人擔任所長並兼任首屆執行長、李光燾先生擔任首席資深顧問
協助日月光中壢廠大火理賠,與多方協調溝通,於13個月內達成新台幣80億元的賠款共識,創下台灣單一保單賠償最高紀錄
協助華航與海航集團、海南航空合資經營揚子江快運航空公司,為海峽兩岸航空業者合資經營航空業首例
作為唯一受聘為「賦稅政策及法令諮詢委員會」委員之法律事務所,促成最低稅負制立法,改善稅制公平性,並獲頒財政獎章
協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五億美元「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強化銀行資本結構,為金管會修法後首例
協助美商崔美克歐陸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我國首件單一顏色商標註冊(Reg. No. 01185658)
參與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爭議金額達新台幣37億元餘,經過16年成功處理多重法律爭點,被視為仲裁與訴訟交錯的經典案例
協助渣打公開收購收購新竹商銀,掌握絕對經營權,為台灣首例外國銀行百分之百收購本地銀行的案例
促成《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使盈虧互抵年限從五年延長至十年,強化企業競爭力,有利經濟發展
代表南亞成功使全懋專利被判無效,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首例無效判決,挑戰傳統專利觀念
協助中國旺旺完成首例TDR發行,釐清法規疑義,為其他海外企業TDR掛牌上市鋪路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併為「南部辦公室」
全球金融海嘯
陳長文律師獲馬英九總統頒發「二等景星勳章」
協助AIG以約21億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壽予潤成投資控股,成為台灣保險業歷來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資出售交易
代表客戶提出稅務行政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號判決,被選為首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協助全球人壽以保險安定基金彌補新台幣883億元餘的價格概括承受國華人壽資產與業務,此為台灣首家壽險公司退場案(2012~2013)
參與DRAM廠爾必達(Elpida)申請破產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併購爾必達後躍居世界第2大廠。之後參與美光收購華亞科(Inotera),美光成為台灣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協助首座離岸風場(Formosa 1)進行開發,與風機承包商議約購買首座離岸風機,並完成首件離岸風電專案融資,並持續協助專案公司處理營運階段法務需求(2013至今)
參與法制局專題研究,提出建議支持修法內容,最終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消除「婚姻懲罰稅」
協助四家中國公營行庫首次在台發行寶島債券,總籌資人民幣67億元,促進兩岸金融合作
協助高捷與高雄市政府解決多項爭議,並促成台灣首例公開仲裁判斷書,提升仲裁透明度與公信力
承辦我國首件動態圖像商標註冊:「撒隆巴斯」冷敷貼布電視廣告 (Reg. No.01641755)
陳長文律師榮獲「華人領袖終身成就獎」
於RCA案中協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並應對長期訴訟,釐清公害訴訟舉證責任、因果關係認定標準,成為企業評估台灣投資環境的重要參考依據
協助政府向WTO提訴,促使加拿大修改違反違規反傾銷法令,保障台灣焊接碳鋼管及其他產品出口權益(2015~2016)
參與釋字737號,主張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確立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辯護人閱卷權,促成刑事訴訟法修正
協助卡達政府在台發行60億美元國際債券,為我國國際債券新制後首檔外國政府債券,並創下最高單次發行金額紀錄
承接我國政府首個AI法制研究計畫,透過分析國際文件與專家意見,提出調整與因應建議,對台灣AI法制發展具有指標性意義
協助中嘉集團於2006年和2018完成兩次重大股權交易,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考驗,推動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的整合
協助台灣不銹鋼業者應對歐盟鋼品防衛措施調查,成功爭取免稅額度,維護我國業者之歐盟市場競爭力(2018~2019)
台北辦公室搬遷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晶片危機(2020~2023)
成立「日本業務部」
協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東(MSD)新冠藥品的緊急使用授權與採購,以及羅氏快篩試劑的核准,確保疫苗、藥品及快篩在台供應充足,為防疫貢獻心力(2020~2022)
協助沃旭(Ørsted)簽署全球最大企業購售電契約
協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億元的大彰化東南風電股權交割,創新的股東停權制度,獲多項國際獎項肯定
協助台灣電動機車龍頭Gogoro透過赴美上市,為首家以SPAC於海外上市的台灣企業,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納斯達克的新創獨角獸
協助美商默沙東藥廠(MSD)提起台灣首件專利連結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學名藥品侵權並禁止其製造,奠定了專利連結制度的司法基礎,為後續藥品專利糾紛提供了明確依據
協助錼創(PlayNitride Inc.)完成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創新板首樁掛牌案件,締造我國資本市場協助創新企業上市募資之重要里程碑
協助財政部進行促參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設類型擴增、履約爭議調解及有償PPP機制等建議,促成促參法大幅度修正,開啟促參2.0新紀元
協助諾華(Novartis)Zolgensma與Kymriah(Car–T)於申請健保收載、核價,使該等再生醫療產品順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資銀行進行海龍風電專案融資,為目前台灣及亞太地區最大規模融資案,並為台灣首件以企業購售電契約完成融資案件(2022至今)
憲法法庭就理律聲請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肯認律師及其委任人間享有憲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並認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規定違憲,判決理由具備人權保障之重要意義
協助森崴能源完成67.2億元聯貸,首宗統包商為借款人之大規模離岸風電聯貸案,對於政府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具有指標意義
參與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後段「著名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程度
參與113憲判3號判決,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憲性限縮其定義與適用,大幅提升言論自由的保障空間,本案判決並使包括本所在內之全體聲請人均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其原因案件
理律60週年
台灣經濟起飛期(1960~1985)
協助輝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並建廠,成為首家獲經濟部批准的外商藥廠,開創國際藥廠原廠在台投資先河
協助美國通用器材公司(GM)設立台灣子公司,成為台灣首家外資電子組件加工廠,引領台灣外銷電子工業甚鉅
李澤民與李潮年律師開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稱聯合執業
代理第一家外商銀行–美國商業銀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設立分行
正式將事務所中文名稱定名為「理律法律事務所」
第一次石油危機
十大建設期間(1974~1979)
中美斷交,理律人積極組成遊說團前往美國,以民間微薄的力量為國家發聲
設立「高雄分所」
第二次石油危機
協助財政部草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且將創投業納入《獎勵投資條例》,媒體譽為當年度國內十大經濟事件,為台灣的創業投資環境提供法律基礎,促進創投產業的發展
協助法商路易威登(LV)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連續性圖案商標(Reg. No. 00149682)
國防部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與荷蘭RSV造船公司簽訂劍龍級兩艘潛艇之造艦合約。理律身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律師,不但以法律架構落實周密的保護,更達到維護國家尊嚴的任務
協助美商寶鹼(P&G)在台設立寶僑公司,成功與政府協商市占限制並取得投資核准,創下外資審議平衡的標竿案例
協助政府設立台灣首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投信),為台灣投信業務開啟先河
陳長文律師首次獲頒全國優良納稅人獎,為得獎人中年紀最輕者,且是唯一的執業人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僑外資連鎖餐飲業–麥當勞,突破政府對外資餐飲業的限制,開啟餐飲連鎖業革命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外資百貨–香港先施百貨,為僑外資百貨進入台灣提供契機
陳長文律師擔任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委員,為唯一受邀執業律師
協助美商奧美集團(Ogilvy & Mather)設立台灣第一家本外合資廣告公司,促進台灣廣告市場國際化
參與政府專案及談判,為國家爭取最佳條件,並協助培養國軍採購法律人才,提升政府採購能力
解嚴
協助引進全國第一家外商證券商–美林證券
協助華航轉型,提出捐股成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四策,確保公司永續經營並促進民航發展
協助海軍簽訂光華一號成功級巡防艦之造艦合約
參與釋字242號鄧元貞案,釐清兩岸分裂下的重婚問題,促成兩岸人民關係例第64條的訂定
陳長文律師榮獲四等雲麾勳章
協助海軍洽議光華二號康定級巡防艦建造案,並陸續協助規劃及執行光華三號巡邏艦、光華六號飛彈快艇、德國獵雷艦、反潛直升機;空軍強網系統、空中預警機、幻象機等;陸軍愛國者飛彈;中山科學研究院IDF戰機裝備採購等專案(1989起)
承辦永豐餘發行國內第一件「可交換公司債」
向政府提出新的觀念與法規,促成台灣第一件「永豐餘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促進台灣資本市場的國際化
「海基會」正式成立,陳長文律師擔任副董事長並兼任秘書長,負責實際的業務
全球區域整合(1990起)
協助經濟部工業局收集資訊、檢視法規並參與WTO政府採購協定等入會談判,為加入WTO奠定基礎(1990~2002)
協助花王將原新台幣投資混合外幣投資,並將其納入《外國人投資條例》適用範圍,此投資模式成為後續外人投資典型
協助規劃並成功執行中華衛星一、二、三號計畫(後更名為福爾摩沙衛星)(1992~2006)
協助AT&T(已改組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簽署我國首件專利交互授權合約(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財政部委託研擬《菸酒事業法草案》,協助規劃菸酒市場民營化和公賣局改制之法律架構
承辦全國首件證明標章註冊:經濟部/台灣精品標誌 (Reg. No. 0000001)
設立「新竹分所」
突破技術作價政策限制,協助美國技術團隊全額認列,取得台灣神隆20%股份,開創外資技術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藥廠(Merck)提出我國首件專利權延長申請案件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會」
協助花旗集團與富邦集團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壽、富邦保、富邦證券、富邦銀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聯盟,創下跨國金融集團結盟先例,亦為台灣當時最大的單筆外資投資
協助辜家集團成立之和信超媒體重組,成為台灣首例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於美國NASDAQ上市之企業
協助東隆五金於爆發掏空案後完成重整,不僅讓債權人拿回債權,股東也收回投資,成為台灣「教科書級」企業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灣高鐵興建初期即協助融資協商,成功完成數千億元的多次聯貸授信,確保高鐵順利興建並改善財務狀況(2000~2010)
台灣加入WTO
協助瑞士商殼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顏色組合商標註冊(Reg. No. 939882)
協助主管機關草擬《金融控股公司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台灣金融市場改革貢獻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後,協助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
代表馬偕醫院上訴,處理一起分娩過程難產致新生兒手臂神經損傷案件,促使《醫療法》修訂,釐清醫療疏失之責任認定
受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併購交易法規限制,提出《企業併購法》草案,並負責租稅專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臘籍阿瑪斯號漏油案向船東及責任保險人求償,於挪威法院進行訴訟,並成功達成和解(2001~2005)
協助草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並成功辦理多項我國首次證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第一件現金卡證券化及跨國發行案件、第一件汽車貸款債券證券化及第一件債券證券化(2001~2006)
代表榮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進行台灣首例國際仲裁人辦理之國際仲裁案件,對造為負責TBM施工的法國分包商(2001起)
設立「台中分所」
設立「台南分所」
協助寶來投信發行台灣首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擬核准文件成為日後ETF發行案之藍本
證嚴法師因1966年「一攤血」創立慈濟功德會,多年後,因莊姓醫生的家屬質疑被控誹謗,縱年代久遠,舉證困難,本所仍成功協助證明其陳述基於真實,維護其聲譽
組織精進改造,在合夥人會議下設置執行委員會
由陳長文執行合夥人擔任所長並兼任首屆執行長、李光燾先生擔任首席資深顧問
協助日月光中壢廠大火理賠,與多方協調溝通,於13個月內達成新台幣80億元的賠款共識,創下台灣單一保單賠償最高紀錄
協助華航與海航集團、海南航空合資經營揚子江快運航空公司,為海峽兩岸航空業者合資經營航空業首例
作為唯一受聘為「賦稅政策及法令諮詢委員會」委員之法律事務所,促成最低稅負制立法,改善稅制公平性,並獲頒財政獎章
協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五億美元「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強化銀行資本結構,為金管會修法後首例
協助美商崔美克歐陸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我國首件單一顏色商標註冊(Reg. No. 01185658)
參與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爭議金額達新台幣37億元餘,經過16年成功處理多重法律爭點,被視為仲裁與訴訟交錯的經典案例
協助渣打公開收購收購新竹商銀,掌握絕對經營權,為台灣首例外國銀行百分之百收購本地銀行的案例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併為「南部辦公室」
全球金融海嘯
促成《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使盈虧互抵年限從五年延長至十年,強化企業競爭力,有利經濟發展
代表南亞成功使全懋專利被判無效,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首例無效判決,挑戰傳統專利觀念
協助中國旺旺完成首例TDR發行,釐清法規疑義,為其他海外企業TDR掛牌上市鋪路
協助AIG以約21億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壽予潤成投資控股,成為台灣保險業歷來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資出售交易
陳長文律師獲馬英九總統頒發「二等景星勳章」
代表客戶提出稅務行政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號判決,被選為首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協助全球人壽以保險安定基金彌補新台幣883億元餘的價格概括承受國華人壽資產與業務,此為台灣首家壽險公司退場案(2012~2013)
參與DRAM廠爾必達(Elpida)申請破產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併購爾必達後躍居世界第2大廠。之後參與美光收購華亞科(Inotera),美光成為台灣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協助首座離岸風場(Formosa 1)進行開發,與風機承包商議約購買首座離岸風機,並完成首件離岸風電專案融資,並持續協助專案公司處理營運階段法務需求(2013至今)
參與法制局專題研究,提出建議支持修法內容,最終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消除「婚姻懲罰稅」
協助四家中國公營行庫首次在台發行寶島債券,總籌資人民幣67億元,促進兩岸金融合作
協助高捷與高雄市政府解決多項爭議,並促成台灣首例公開仲裁判斷書,提升仲裁透明度與公信力
承辦我國首件動態圖像商標註冊:「撒隆巴斯」冷敷貼布電視廣告 (Reg. No.01641755)
陳長文律師榮獲「華人領袖終身成就獎」
於RCA案中協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並應對長期訴訟,釐清公害公害訴訟舉證責任、因果關係認定標準,成為企業評估台灣投資環境的重要參考依據
協助政府向WTO提訴,促使加拿大修改違反違規反傾銷法令,保障台灣焊接碳鋼管及其他產品出口權益(2015~2016)
參與釋字737號,主張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確立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辯護人閱卷權,促成刑事訴訟法修正
協助卡達政府在台發行60億美元國際債券,為我國國際債券新制後首檔外國政府債券,並創下最高單次發行金額紀錄
承接我國政府首個AI法制研究計畫,透過分析國際文件與專家意見,提出調整與因應建議,對台灣AI法制發展具有指標性意義
協助中嘉集團於2006年和2018完成兩次重大股權交易,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考驗,推動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的整合
協助台灣不銹鋼業者應對歐盟鋼品防衛措施調查,成功爭取免稅額度,維護我國業者之歐盟市場競爭力(2018~2019)
台北辦公室搬遷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晶片危機(2020~2023)
協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東(MSD)新冠藥品的緊急使用授權與採購,以及羅氏快篩試劑的核准,確保疫苗、藥品及快篩在台供應充足,為防疫貢獻心力(2020~2022)
協助沃旭(Ørsted)簽署全球最大企業購售電契約
成立「日本業務部」
協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億元的大彰化東南風電股權交割,創新的股東停權制度,獲多項國際獎項肯定
協助台灣電動機車龍頭Gogoro透過赴美上市,為首家以SPAC於海外上市的台灣企業,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納斯達克的新創獨角獸
協助美商默沙東藥廠(MSD)提起台灣首件專利連結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學名藥品侵權並禁止其製造,奠定了專利連結制度的司法基礎,為後續藥品專利糾紛提供了明確依據
協助錼創(PlayNitride Inc.)完成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創新板首樁掛牌案件,締造我國資本市場協助創新企業上市募資之重要里程碑
協助財政部進行促參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設類型擴增、履約爭議調解及有償PPP機制等建議,促成促參法大幅度修正,開啟促參2.0新紀元
協助諾華(Novartis)Zolgensma與Kymriah(Car–T)於申請健保收載、核價,使該等再生醫療產品順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資銀行進行海龍風電專案融資,為目前台灣及亞太地區最大規模融資案,並為台灣首件以企業購售電契約完成融資案件(2022至今)
憲法法庭就理律聲請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肯認律師及其委任人間享有憲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並認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規定違憲,判決理由具備人權保障之重要意義
協助森崴能源完成67.2億元聯貸,首宗統包商為借款人之大規模離岸風電聯貸案,對於政府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具有指標意義
參與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後段「著名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程度
參與113憲判3號判決,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憲性限縮其定義與適用,大幅提升言論自由的保障空間,本案判決並使包括本所在內之全體聲請人均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其原因案件
理律60週年
協助輝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並建廠,成為首家獲經濟部批准的外商藥廠,開創國際藥廠原廠在台投資先河
協助美國通用器材公司(GM)設立台灣子公司,成為台灣首家外資電子組件加工廠,引領台灣外銷電子工業甚鉅
代理第一家外商銀行–美國商業銀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設立分行
協助財政部草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且將創投業納入《獎勵投資條例》,媒體譽為當年度國內十大經濟事件,為台灣的創業投資環境提供法律基礎,促進創投產業的發展
協助法商路易威登(LV)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連續性圖案商標(Reg. No. 00149682)
國防部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與荷蘭RSV造船公司簽訂劍龍級兩艘潛艇之造艦合約。理律身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律師,不但以法律架構落實周密的保護,更達到維護國家尊嚴的任務
協助美商寶鹼(P&G)在台設立寶僑公司,成功與政府協商市占限制並取得投資核准,創下外資審議平衡的標竿案例
協助政府設立台灣首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投信),為台灣投信業務開啟先河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僑外資連鎖餐飲業–麥當勞,突破政府對外資餐飲業的限制,開啟餐飲連鎖業革命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外資百貨–香港先施百貨,為僑外資百貨進入台灣提供契機
協助美商奧美集團(Ogilvy & Mather)設立台灣第一家本外合資廣告公司,促進台灣廣告市場國際化
參與政府專案及談判,為國家爭取最佳條件,並協助培養國軍採購法律人才,提升政府採購能力
協助引進全國第一家外商證券商–美林證券
協助華航轉型,提出捐股成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四策,確保公司永續經營並促進民航發展
協助海軍簽訂光華一號成功級巡防艦之造艦合約
參與釋字242號鄧元貞案,釐清兩岸分裂下的重婚問題,促成兩岸人民關係例第64條的訂定
協助海軍洽議光華二號康定級巡防艦建造案,並陸續協助規劃及執行光華三號巡邏艦、光華六號飛彈快艇、德國獵雷艦、反潛直升機;空軍強網系統、空中預警機、幻象機等;陸軍愛國者飛彈;中山科學研究院IDF戰機裝備採購等專案(1989起)
承辦永豐餘發行國內第一件「可交換公司債」
向政府提出新的觀念與法規,促成台灣第一件「永豐餘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促進台灣資本市場的國際化
協助經濟部工業局收集資訊、檢視法規並參與WTO政府採購協定等入會談判,為加入WTO奠定基礎(1990~2002)
協助花王將原新台幣投資混合外幣投資,並將其納入《外國人投資條例》適用範圍,此投資模式成為後續外人投資典型
協助規劃並成功執行中華衛星一、二、三號計畫(後更名為福爾摩沙衛星)(1992~2006)
協助AT&T(已改組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簽署我國首件專利交互授權合約(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財政部委託研擬《菸酒事業法草案》,協助規劃菸酒市場民營化和公賣局改制之法律架構
承辦全國首件證明標章註冊:經濟部/台灣精品標誌 (Reg. No. 0000001)
突破技術作價政策限制,協助美國技術團隊全額認列,取得台灣神隆20%股份,開創外資技術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藥廠(Merck)提出我國首件專利權延長申請案件
協助花旗集團與富邦集團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壽、富邦保、富邦證券、富邦銀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聯盟,創下跨國金融集團結盟先例,亦為台灣當時最大的單筆外資投資
協助辜家集團成立之和信超媒體重組,成為台灣首例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於美國NASDAQ上市之企業
協助東隆五金於爆發掏空案後完成重整,不僅讓債權人拿回債權,股東也收回投資,成為台灣「教科書級」企業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灣高鐵興建初期即協助融資協商,成功完成數千億元的多次聯貸授信,確保高鐵順利興建並改善財務狀況(2000~2010)
協助瑞士商殼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顏色組合商標註冊(Reg. No. 939882)
協助主管機關草擬《金融控股公司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台灣金融市場改革貢獻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後,協助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
代表馬偕醫院上訴,處理一起分娩過程難產致新生兒手臂神經損傷案件,促使《醫療法》修訂,釐清醫療疏失之責任認定
受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併購交易法規限制,提出《企業併購法》草案,並負責租稅專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臘籍阿瑪斯號漏油案向船東及責任保險人求償,於挪威法院進行訴訟,並成功達成和解(2001~2005)
協助草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並成功辦理多項我國首次證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第一件現金卡證券化及跨國發行案件、第一件汽車貸款債券證券化及第一件債券證券化(2001~2006)
代表榮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進行台灣首例國際仲裁人辦理之國際仲裁案件,對造為負責TBM施工的法國分包商(2001起)
協助寶來投信發行台灣首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擬核准文件成為日後ETF發行案之藍本
證嚴法師因1966年「一攤血」創立慈濟功德會,多年後,因莊姓醫生的家屬質疑被控誹謗,縱年代久遠,舉證困難,本所仍成功協助證明其陳述基於真實,維護其聲譽
協助日月光中壢廠大火理賠,與多方協調溝通,於13個月內達成新台幣80億元的賠款共識,創下台灣單一保單賠償最高紀錄
協助華航與海航集團、海南航空合資經營揚子江快運航空公司,為海峽兩岸航空業者合資經營航空業首例
作為唯一受聘為「賦稅政策及法令諮詢委員會」委員之法律事務所,促成最低稅負制立法,改善稅制公平性,並獲頒財政獎章
協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五億美元「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強化銀行資本結構,為金管會修法後首例
協助美商崔美克歐陸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我國首件單一顏色商標註冊(Reg. No. 01185658)
參與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爭議金額達新台幣37億元餘,經過16年成功處理多重法律爭點,被視為仲裁與訴訟交錯的經典案例
協助渣打公開收購收購新竹商銀,掌握絕對經營權,為台灣首例外國銀行百分之百收購本地銀行的案例
促成《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使盈虧互抵年限從五年延長至十年,強化企業競爭力,有利經濟發展
代表南亞成功使全懋專利被判無效,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首例無效判決,挑戰傳統專利觀念
協助中國旺旺完成首例TDR發行,釐清法規疑義,為其他海外企業TDR掛牌上市鋪路
協助AIG以約21億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壽予潤成投資控股,成為台灣保險業歷來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資出售交易
代表客戶提出稅務行政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號判決,被選為首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協助全球人壽以保險安定基金彌補新台幣883億元餘的價格概括承受國華人壽資產與業務,此為台灣首家壽險公司退場案(2012~2013)
參與DRAM廠爾必達(Elpida)申請破產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併購爾必達後躍居世界第2大廠。之後參與美光收購華亞科(Inotera),美光成為台灣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協助首座離岸風場(Formosa 1)進行開發,與風機承包商議約購買首座離岸風機,並完成首件離岸風電專案融資,並持續協助專案公司處理營運階段法務需求(2013至今)
參與法制局專題研究,提出建議支持修法內容,最終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消除「婚姻懲罰稅」
協助四家中國公營行庫首次在台發行寶島債券,總籌資人民幣67億元,促進兩岸金融合作
協助高捷與高雄市政府解決多項爭議,並促成台灣首例公開仲裁判斷書,提升仲裁透明度與公信力
承辦我國首件動態圖像商標註冊:「撒隆巴斯」冷敷貼布電視廣告 (Reg. No.01641755)
於RCA案中協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並應對長期訴訟,釐清公害訴訟舉證責任、因果關係認定標準,成為企業評估台灣投資環境的重要參考依據
協助政府向WTO提訴,促使加拿大修改違反違規反傾銷法令,保障台灣焊接碳鋼管及其他產品出口權益(2015~2016)
參與釋字737號,主張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確立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辯護人閱卷權,促成刑事訴訟法修正
協助卡達政府在台發行60億美元國際債券,為我國國際債券新制後首檔外國政府債券,並創下最高單次發行金額紀錄
承接我國政府首個AI法制研究計畫,透過分析國際文件與專家意見,提出調整與因應建議,對台灣AI法制發展具有指標性意義
協助中嘉集團於2006年和2018完成兩次重大股權交易,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考驗,推動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的整合
協助台灣不銹鋼業者應對歐盟鋼品防衛措施調查,成功爭取免稅額度,維護我國業者之歐盟市場競爭力(2018~2019)
協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東(MSD)新冠藥品的緊急使用授權與採購,以及羅氏快篩試劑的核准,確保疫苗、藥品及快篩在台供應充足,為防疫貢獻心力(2020~2022)
協助沃旭(Ørsted)簽署全球最大企業購售電契約
協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億元的大彰化東南風電股權交割,創新的股東停權制度,獲多項國際獎項肯定
協助台灣電動機車龍頭Gogoro透過赴美上市,為首家以SPAC於海外上市的台灣企業,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納斯達克的新創獨角獸
協助美商默沙東藥廠(MSD)提起台灣首件專利連結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學名藥品侵權並禁止其製造,奠定了專利連結制度的司法基礎,為後續藥品專利糾紛提供了明確依據
協助錼創(PlayNitride Inc.)完成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創新板首樁掛牌案件,締造我國資本市場協助創新企業上市募資之重要里程碑
協助財政部進行促參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設類型擴增、履約爭議調解及有償PPP機制等建議,促成促參法大幅度修正,開啟促參2.0新紀元
協助諾華(Novartis)Zolgensma與Kymriah(Car–T)於申請健保收載、核價,使該等再生醫療產品順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資銀行進行海龍風電專案融資,為目前台灣及亞太地區最大規模融資案,並為台灣首件以企業購售電契約完成融資案件(2022至今)
憲法法庭就理律聲請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肯認律師及其委任人間享有憲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並認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規定違憲,判決理由具備人權保障之重要意義
協助森崴能源完成67.2億元聯貸,首宗統包商為借款人之大規模離岸風電聯貸案,對於政府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具有指標意義
參與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後段「著名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程度
參與113憲判3號判決,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憲性限縮其定義與適用,大幅提升言論自由的保障空間,本案判決並使包括本所在內之全體聲請人均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其原因案件
協助輝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並建廠,成為首家獲經濟部批准的外商藥廠,開創國際藥廠原廠在台投資先河
協助美國通用器材公司(GM)設立台灣子公司,成為台灣首家外資電子組件加工廠,引領台灣外銷電子工業甚鉅
代理第一家外商銀行–美國商業銀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設立分行
協助財政部草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且將創投業納入《獎勵投資條例》,媒體譽為當年度國內十大經濟事件,為台灣的創業投資環境提供法律基礎,促進創投產業的發展
協助法商路易威登(LV)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連續性圖案商標(Reg. No. 00149682)
國防部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與荷蘭RSV造船公司簽訂劍龍級兩艘潛艇之造艦合約。理律身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律師,不但以法律架構落實周密的保護,更達到維護國家尊嚴的任務
協助美商寶鹼(P&G)在台設立寶僑公司,成功與政府協商市占限制並取得投資核准,創下外資審議平衡的標竿案例
協助政府設立台灣首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投信),為台灣投信業務開啟先河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僑外資連鎖餐飲業–麥當勞,突破政府對外資餐飲業的限制,開啟餐飲連鎖業革命
協助引進台灣首家外資百貨–香港先施百貨,為僑外資百貨進入台灣提供契機
協助美商奧美集團(Ogilvy & Mather)設立台灣第一家本外合資廣告公司,促進台灣廣告市場國際化
參與政府專案及談判,為國家爭取最佳條件,並協助培養國軍採購法律人才,提升政府採購能力
協助引進全國第一家外商證券商–美林證券
協助華航轉型,提出捐股成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四策,確保公司永續經營並促進民航發展
協助海軍簽訂光華一號成功級巡防艦之造艦合約
參與釋字242號鄧元貞案,釐清兩岸分裂下的重婚問題,促成兩岸人民關係例第64條的訂定
協助海軍洽議光華二號康定級巡防艦建造案,並陸續協助規劃及執行光華三號巡邏艦、光華六號飛彈快艇、德國獵雷艦、反潛直升機;空軍強網系統、空中預警機、幻象機等;陸軍愛國者飛彈;中山科學研究院IDF戰機裝備採購等專案(1989起)
承辦永豐餘發行國內第一件「可交換公司債」
向政府提出新的觀念與法規,促成台灣第一件「永豐餘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促進台灣資本市場的國際化
協助經濟部工業局收集資訊、檢視法規並參與WTO政府採購協定等入會談判,為加入WTO奠定基礎(1990~2002)
協助花王將原新台幣投資混合外幣投資,並將其納入《外國人投資條例》適用範圍,此投資模式成為後續外人投資典型
協助規劃並成功執行中華衛星一、二、三號計畫(後更名為福爾摩沙衛星)(1992~2006)
協助AT&T(已改組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簽署我國首件專利交互授權合約(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財政部委託研擬《菸酒事業法草案》,協助規劃菸酒市場民營化和公賣局改制之法律架構
承辦全國首件證明標章註冊:經濟部/台灣精品標誌 (Reg. No. 0000001)
突破技術作價政策限制,協助美國技術團隊全額認列,取得台灣神隆20%股份,開創外資技術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藥廠(Merck)提出我國首件專利權延長申請案件
協助花旗集團與富邦集團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壽、富邦保、富邦證券、富邦銀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聯盟,創下跨國金融集團結盟先例,亦為台灣當時最大的單筆外資投資
協助辜家集團成立之和信超媒體重組,成為台灣首例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於美國NASDAQ上市之企業
協助東隆五金於爆發掏空案後完成重整,不僅讓債權人拿回債權,股東也收回投資,成為台灣「教科書級」企業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灣高鐵興建初期即協助融資協商,成功完成數千億元的多次聯貸授信,確保高鐵順利興建並改善財務狀況(2000~2010)
協助瑞士商殼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註冊我國首件顏色組合商標註冊(Reg. No. 939882)
協助主管機關草擬《金融控股公司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台灣金融市場改革貢獻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後,協助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
代表馬偕醫院上訴,處理一起分娩過程難產致新生兒手臂神經損傷案件,促使《醫療法》修訂,釐清醫療疏失之責任認定
受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併購交易法規限制,提出《企業併購法》草案,並負責租稅專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臘籍阿瑪斯號漏油案向船東及責任保險人求償,於挪威法院進行訴訟,並成功達成和解(2001~2005)
協助草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並成功辦理多項我國首次證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第一件現金卡證券化及跨國發行案件、第一件汽車貸款債券證券化及第一件債券證券化(2001~2006)
代表榮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進行台灣首例國際仲裁人辦理之國際仲裁案件,對造為負責TBM施工的法國分包商(2001起)
協助寶來投信發行台灣首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擬核准文件成為日後ETF發行案之藍本
證嚴法師因1966年「一攤血」創立慈濟功德會,多年後,因莊姓醫生的家屬質疑被控誹謗,縱年代久遠,舉證困難,本所仍成功協助證明其陳述基於真實,維護其聲譽
協助日月光中壢廠大火理賠,與多方協調溝通,於13個月內達成新台幣80億元的賠款共識,創下台灣單一保單賠償最高紀錄
協助華航與海航集團、海南航空合資經營揚子江快運航空公司,為海峽兩岸航空業者合資經營航空業首例
作為唯一受聘為「賦稅政策及法令諮詢委員會」委員之法律事務所,促成最低稅負制立法,改善稅制公平性,並獲頒財政獎章
協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五億美元「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強化銀行資本結構,為金管會修法後首例
協助美商崔美克歐陸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我國首件單一顏色商標註冊(Reg. No. 01185658)
參與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爭議金額達新台幣37億元餘,經過16年成功處理多重法律爭點,被視為仲裁與訴訟交錯的經典案例
協助渣打公開收購收購新竹商銀,掌握絕對經營權,為台灣首例外國銀行百分之百收購本地銀行的案例
促成《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使盈虧互抵年限從五年延長至十年,強化企業競爭力,有利經濟發展
代表南亞成功使全懋專利被判無效,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首例無效判決,挑戰傳統專利觀念
協助中國旺旺完成首例TDR發行,釐清法規疑義,為其他海外企業TDR掛牌上市鋪路
協助AIG以約21億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壽予潤成投資控股,成為台灣保險業歷來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資出售交易
代表客戶提出稅務行政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號判決,被選為首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協助全球人壽以保險安定基金彌補新台幣883億元餘的價格概括承受國華人壽資產與業務,此為台灣首家壽險公司退場案(2012~2013)
參與DRAM廠爾必達(Elpida)申請破產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併購爾必達後躍居世界第2大廠。之後參與美光收購華亞科(Inotera),美光成為台灣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協助首座離岸風場(Formosa 1)進行開發,與風機承包商議約購買首座離岸風機,並完成首件離岸風電專案融資,並持續協助專案公司處理營運階段法務需求(2013至今)
參與法制局專題研究,提出建議支持修法內容,最終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消除「婚姻懲罰稅」
協助四家中國公營行庫首次在台發行寶島債券,總籌資人民幣67億元,促進兩岸金融合作
協助高捷與高雄市政府解決多項爭議,並促成台灣首例公開仲裁判斷書,提升仲裁透明度與公信力
承辦我國首件動態圖像商標註冊:「撒隆巴斯」冷敷貼布電視廣告 (Reg. No.01641755)
於RCA案中協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並應對長期訴訟,釐清公害公害訴訟舉證責任、因果關係認定標準,成為企業評估台灣投資環境的重要參考依據
協助政府向WTO提訴,促使加拿大修改違反違規反傾銷法令,保障台灣焊接碳鋼管及其他產品出口權益(2015~2016)
參與釋字737號,主張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確立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辯護人閱卷權,促成刑事訴訟法修正
協助卡達政府在台發行60億美元國際債券,為我國國際債券新制後首檔外國政府債券,並創下最高單次發行金額紀錄
承接我國政府首個AI法制研究計畫,透過分析國際文件與專家意見,提出調整與因應建議,對台灣AI法制發展具有指標性意義
協助中嘉集團於2006年和2018完成兩次重大股權交易,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考驗,推動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的整合
協助台灣不銹鋼業者應對歐盟鋼品防衛措施調查,成功爭取免稅額度,維護我國業者之歐盟市場競爭力(2018~2019)
協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東(MSD)新冠藥品的緊急使用授權與採購,以及羅氏快篩試劑的核准,確保疫苗、藥品及快篩在台供應充足,為防疫貢獻心力(2020~2022)
協助沃旭(Ørsted)簽署全球最大企業購售電契約
協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億元的大彰化東南風電股權交割,創新的股東停權制度,獲多項國際獎項肯定
協助台灣電動機車龍頭Gogoro透過赴美上市,為首家以SPAC於海外上市的台灣企業,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納斯達克的新創獨角獸
協助美商默沙東藥廠(MSD)提起台灣首件專利連結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學名藥品侵權並禁止其製造,奠定了專利連結制度的司法基礎,為後續藥品專利糾紛提供了明確依據
協助錼創(PlayNitride Inc.)完成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創新板首樁掛牌案件,締造我國資本市場協助創新企業上市募資之重要里程碑
協助財政部進行促參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設類型擴增、履約爭議調解及有償PPP機制等建議,促成促參法大幅度修正,開啟促參2.0新紀元
協助諾華(Novartis)Zolgensma與Kymriah(Car–T)於申請健保收載、核價,使該等再生醫療產品順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資銀行進行海龍風電專案融資,為目前台灣及亞太地區最大規模融資案,並為台灣首件以企業購售電契約完成融資案件(2022至今)
憲法法庭就理律聲請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肯認律師及其委任人間享有憲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並認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規定違憲,判決理由具備人權保障之重要意義
協助森崴能源完成67.2億元聯貸,首宗統包商為借款人之大規模離岸風電聯貸案,對於政府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具有指標意義
參與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後段「著名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程度
參與113憲判3號判決,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憲性限縮其定義與適用,大幅提升言論自由的保障空間,本案判決並使包括本所在內之全體聲請人均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其原因案件
台灣經濟起飛期(1960~1985)
李澤民與李潮年律師開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稱聯合執業
正式將事務所中文名稱定名為「理律法律事務所」
第一次石油危機
十大建設期間(1974~1979)
中美斷交,理律人積極組成遊說團前往美國,以民間微薄的力量為國家發聲
設立「高雄分所」
第二次石油危機
陳長文律師首次獲頒全國優良納稅人獎,為得獎人中年紀最輕者,且是唯一的執業人
陳長文律師擔任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委員,為唯一受邀執業律師
解嚴
陳長文律師榮獲四等雲麾勳章
「海基會」正式成立,陳長文律師擔任副董事長並兼任秘書長,負責實際的業務
全球區域整合(1990起)
設立「新竹分所」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會」
台灣加入WTO
設立「台中分所」
設立「台南分所」
組織精進改造,在合夥人會議下設置執行委員會
由陳長文執行合夥人擔任所長並兼任首屆執行長、李光燾先生擔任首席資深顧問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併為「南部辦公室」
全球金融海嘯
陳長文律師獲馬英九總統頒發「二等景星勳章」
陳長文律師榮獲「華人領袖終身成就獎」
台北辦公室搬遷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晶片危機(2020~2023)
成立「日本業務部」
理律60週年
台灣經濟起飛期(1960~1985)
李澤民與李潮年律師開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稱聯合執業
正式將事務所中文名稱定名為「理律法律事務所」
第一次石油危機
十大建設期間(1974~1979)
中美斷交,理律人積極組成遊說團前往美國,以民間微薄的力量為國家發聲
設立「高雄分所」
第二次石油危機
陳長文律師首次獲頒全國優良納稅人獎,為得獎人中年紀最輕者,且是唯一的執業人
陳長文律師擔任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委員,為唯一受邀執業律師
解嚴
陳長文律師榮獲四等雲麾勳章
「海基會」正式成立,陳長文律師擔任副董事長並兼任秘書長,負責實際的業務
全球區域整合(1990起)
設立「新竹分所」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會」
台灣加入WTO
設立「台中分所」
設立「台南分所」
組織精進改造,在合夥人會議下設置執行委員會
由陳長文執行合夥人擔任所長並兼任首屆執行長、李光燾先生擔任首席資深顧問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併為「南部辦公室」
全球金融海嘯
陳長文律師獲馬英九總統頒發「二等景星勳章」
陳長文律師榮獲「華人領袖終身成就獎」
台北辦公室搬遷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晶片危機(2020~2023)
成立「日本業務部」
理律60週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