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起飞期(1960~1985)
协助辉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并建厂,成为首家获经济部批准的外商药厂,开创国际药厂原厂在台投资先河
协助美国通用器材公司(GI)设立台湾子公司,成为台湾首家外资电子组件加工厂,引领台湾外销电子工业甚巨
代理第一家外商银行–美国商业银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设立分行
李泽民与李潮年律师开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称联合执业
正式将事务所中文名称定名为“理律法律事务所”
第一次石油危机
十大建设期间(1974~1979)
中美断交,理律人积极组成游说团前往美国,以民间微薄的力量为国家发声
设立“高雄分所”
二次石油危机
协助财政部草拟《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且将创投业纳入《奖励投资条例》,媒体誉为当年度台湾十大经济事件,为台湾的创业投资环境提供法律基础,促进创投产业的发展
协助法资企业路易威登(LV)成功注册台湾首件连续性图案商标(Reg. No. 00149682)
国防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与荷兰RSV造船公司签订剑龙级两艘潜艇之造舰合约。理律身为中华民国政府的律师,不但以法律架构落实周密的保护,更达到维护国家尊严的任务
协助美资企业宝碱(P&G)在台设立宝侨公司,成功与政府协商市占限制并取得投资核准,创下外资审议平衡的标杆案例
协助政府设立台湾首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兆丰投信),为台湾投信业务开启先河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侨外资连锁餐饮业–麦当劳,突破政府对外资餐饮业的限制,开启餐饮连锁业革命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外资百货–香港先施百货,为侨外资百货进入台湾提供契机
陈长文律师首次获颁全国优良纳税人奖,为得奖人中年纪最轻者,且是唯一的执业人
陈长文律师担任行政院经济革新委员会委员,为唯一受邀执业律师
解严
协助美资企业奥美集团(Ogilvy & Mather)设立台湾第一家本外合资广告公司,促进台湾广告市场国际化
参与政府项目及谈判,为国家争取最佳条件,并协助培养国军采购法律人才,提升政府采购能力
协助引进全台第一家外商证券商–美林证券
协助华航转型,提出捐股成立“中华航空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四策,确保公司永续经营并促进民航发展
协助海军签订光华一号成功级巡防舰之造舰合约
参与释字242号邓元贞案,厘清两岸分裂下的重婚问题,促成两岸人民关系例第64条的订立
协助海军洽议光华二号康定级巡防舰建造案,并陆续协助规划及执行光华三号巡逻舰、光华六号飞弹快艇、德国猎雷舰、反潜直升机;空军强网系统、空中预警机、幻象机等;陆军爱国者飞弹;中山科学研究院IDF战机装备采购等项目(1989起)
承办永丰余发行台湾第一件“可交换公司债”
向政府提出新的观念与法规建议,促成台湾第一件“永丰余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促进台湾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陈长文律师荣获四等云麾勋章
“海基会”正式成立,陈长文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秘书长,负责实际的业务
全球区域整合(1990起)
协助经济部工业局收集信息、检视法规并参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等入会谈判,为加入WTO奠定基础(1990~2002)
协助花王将原新台币投资混合外币投资,并将其纳入《外国人投资条例》适用范围,此投资模式成为后续外商投资典型
协助规划并成功执行中华卫星一、二、三号计划(后更名为福尔摩沙卫星)(1992~2006)
协助AT&T(已改组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签署台湾首件专利交互许可协议(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财政部委托研拟《烟酒事业法草案》,协助规划烟酒市场民营化和公卖局改制之法律架构
设立“新竹分所”
承办全台首件证明标章注册:经济部/台湾精品标志 (Reg. No. 0000001)
突破技术作价政策限制,协助美国技术团队全额认列,取得台湾神隆20%股份,开创外资技术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药厂(Merck)提出台湾首件专利权延长申请案件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会”
台湾加入WTO
协助花旗集团与富邦集团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寿、富邦保、富邦证券、富邦银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联盟,创下跨国金融集团结盟先例,亦为台湾当时最大的单笔外资投资
协助辜家集团成立之和信超媒体重组,成为台湾首例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于美国NASDAQ上市之企业
协助东隆五金于爆发掏空案后完成重整,不仅让债权人拿回债权,股东也收回投资,成为台湾“教科书级”企业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湾高铁兴建初期即协助融资协商,成功完成数千亿元的多次联贷授信,确保高铁顺利兴建并改善财务状况(2000~2010)
协助瑞士企业壳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注册台湾首件颜色组合商标注册(Reg. No. 939882)
协助主管机关草拟《金融控股公司法》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为台湾金融市场改革贡献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后,协助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之设立
代表马偕医院上诉,处理一起分娩过程难产致新生儿手臂神经损伤案件,促使《医疗法》修订,厘清医疗疏失之责任认定
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并购交易法规限制,提出《企业并购法》草案,并负责租税专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腊籍阿玛斯号漏油案向船东及责任保险人求偿,于挪威法院进行诉讼,并成功达成和解(2001~2005)
协助草拟《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并成功办理多项台湾首次证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件、第一件现金卡证券化及跨国发行案件、第一件汽车贷款债券证券化及第一件债券证券化(2001~2006)
代表荣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进行台湾首例国际仲裁人办理之国际仲裁案件,对造为负责TBM施工的法国分包商(2001起)
协助宝来投信发行台湾首档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拟核准文件成为日后ETF发行案之蓝本
证严法师因1966年“一摊血”创立慈济功德会,多年后,因庄姓医生的家属质疑被控诽谤,纵年代久远,举证困难,本所仍成功协助证明其陈述基于真实,维护其声誉
设立“台中分所”
设立“台南分所”
理律组织精进改造,在合伙人会议下设置执行委员会
由陈长文执行合伙人担任所长并兼任首届执行长、李光焘先生担任首席资深顾问
协助日月光中坜厂大火理赔,与多方协调沟通,于13个月内达成新台币80亿元的赔款共识,创下台湾单一保单赔偿最高纪录
协助华航与海航集团、海南航空合资经营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为海峡两岸航空业者合资经营航空业首例
作为唯一受聘为“赋税政策及法令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事务所,促成最低税负制立法,改善税制公平性,并获颁财政奖章
协助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发行五亿美元“无到期日累积次顺位债券”,强化银行资本结构,为金管会修法后首例
协助美资企业崔美克欧陆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台湾首件单一颜色商标注册(Reg. No. 01185658)
参与南科高铁减振工程案,争议金额达新台币37亿元余,经过16年成功处理多重法律争议焦点,被视为仲裁与诉讼交错的经典案例
协助渣打公开收购收购新竹商银,掌握绝对经营权,为台湾首例外国银行百分之百收购本地银行的案例
促成《所得税法》第39条修正案,使盈亏互抵年限从五年延长至十年,强化企业竞争力,有利经济发展
代表南亚成功使全懋专利被判无效,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施行后首例无效判决,挑战传统专利观念
协助中国旺旺完成首例TDR发行,厘清法规疑义,为其他海外企业TDR挂牌上市铺路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并为“南部办公室”
全球金融海啸
陈长文律师获马英九总统颁发“二等景星勋章”
协助AIG以约21亿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寿予润成投资控股,成为台湾保险业历来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资出售交易
代表客户提出税务行政诉讼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号判决,被选为首例年度最佳税法判决
协助全球人寿以保险安定基金弥补新台币883亿元余的价格概括承受国华人寿资产与业务,此为台湾首家寿险公司退场案(2012~2013)
参与DRAM厂尔必达(Elpida)申请破产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并购尔必达后跃居世界第2大厂。之后参与美光收购华亚科(Inotera),美光成为台湾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协助首座离岸风场(Formosa 1)进行开发,与风机承包商议约购买首座离岸风机,并完成首件离岸风电项目融资,并持续协助项目公司处理营运阶段法务需求(2013至今)
参与法制局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支持修法内容,最终通过修正《所得税法》第15条,消除“婚姻惩罚税”
协助四家中国大陆公营行库首次在台发行宝岛债券,总筹资人民币67亿元,促进两岸金融合作
协助高捷与高雄市政府解决多项争议,并促成台湾首例公开仲裁判断书,提升仲裁透明度与公信力
承办台湾首件动态图像商标注册:“撒隆巴斯”冷敷贴布电视广告 (Reg. No.01641755)
陈长文律师荣获“华人领袖终身成就奖”
于RCA案中协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并应对长期诉讼,厘清公害诉讼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成为企业评估台湾投资环境的重要参考依据
协助政府向WTO提诉,促使加拿大修改违反违规反倾销法令,保障台湾焊接碳钢管及其他产品出口权益(2015~2016)
参与释字737号,主张侦查不公开原则不应妨碍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之辩护人阅卷权,促成刑事诉讼法修正
协助卡塔尔政府在台发行60亿美元国际债券,为台湾国际债券新制后首档外国政府债券,并创下最高单次发行金额纪录
承接台湾政府首个AI法制研究计划,通过分析国际文件与专家意见,提出调整与因应建议,对台湾AI法制发展具有指标性意义
协助中嘉集团于2006年和2018完成两次重大股权交易,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考验,推动台湾有线电视产业的整合
协助台湾不锈钢业者应对欧盟钢品防卫措施调查,成功争取免税额度,维护台湾业者之欧盟市场竞争力(2018~2019)
台北办公室搬迁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芯片危机(2020~2023)
成立“日本业务部”
协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东(MSD)新冠药品的紧急用户许可证与采购,以及罗氏快筛试剂的核准,确保疫苗、药品及快筛在台供应充足,为防疫贡献心力(2020~2022)
协助沃旭(Ørsted)签署全球最大企业购售电契约
协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亿元的大彰化东南风电股权交割,创新的股东停权制度,获多项国际奖项肯定
协助台湾电动机车龙头Gogoro通过赴美上市,为首家以SPAC于海外上市的台湾企业,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纳斯达克的新创独角兽
协助美资企业默沙东药厂(MSD)提起台湾首件专利连结诉讼,智慧财产法院裁定学名药品侵权并禁止其制造,奠定了专利链接制度的司法基础,为后续药品专利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
协助镎创(PlayNitride Inc.)完成于台湾证券交易所创新板首桩挂牌案件,缔造台湾资本市场协助创新企业上市募资之重要里程碑
协助财政部进行促参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设类型扩增、履约争议调解及有偿PPP机制等建议,促成促参法大幅度修正,开启促参2.0新纪元
协助诺华(Novartis)Zolgensma与Kymriah(Car–T)于申请健保收载、核价,使该等再生医疗产品顺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资银行进行海龙风电项目融资,为目前台湾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融资案,并为台湾首件以企业购售电契约完成融资案件(2022至今)
宪法法庭就理律声请案作成112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肯认律师及其委任人间享有宪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沟通权,并认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及第133条第1项规定违宪,判决理由具备人权保障之重要意义
协助森崴能源完成67.2亿元联贷,首宗统包商为借款人之大规模离岸风电联贷案,对于政府推动“离岸风电国产化”,具有指标意义
参与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张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款后段“著名商标”无须达一般消费者普遍知悉程度
参与113宪判3号判决,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宪性限缩其定义与适用,大幅提升言论自由的保障空间,本案判决并使包括本所在内之全体声请人均可声请非常上诉救济其原因案件
理律60周年
台湾经济起飞期(1960~1985)
协助辉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并建厂,成为首家获经济部批准的外商药厂,开创国际药厂原厂在台投资先河
协助美国通用器材公司(GI)设立台湾子公司,成为台湾首家外资电子组件加工厂,引领台湾外销电子工业甚巨
李泽民与李潮年律师开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称联合执业
代理第一家外商银行–美国商业银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设立分行
正式将事务所中文名称定名为“理律法律事务所”
第一次石油危机
十大建设期间(1974~1979)
中美断交,理律人积极组成游说团前往美国,以民间微薄的力量为国家发声
设立“高雄分所”
第二次石油危机
协助财政部草拟《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且将创投业纳入《奖励投资条例》,媒体誉为当年度台湾十大经济事件,为台湾的创业投资环境提供法律基础,促进创投产业的发展
协助法资企业路易威登(LV)成功注册台湾首件连续性图案商标(Reg. No. 00149682)
国防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与荷兰RSV造船公司签订剑龙级两艘潜艇之造舰合约。理律身为中华民国政府的律师,不但以法律架构落实周密的保护,更达到维护国家尊严的任务
协助美资企业宝碱(P&G)在台设立宝侨公司,成功与政府协商市占限制并取得投资核准,创下外资审议平衡的标杆案例
协助政府设立台湾首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兆丰投信),为台湾投信业务开启先河
陈长文律师首次获颁全国优良纳税人奖,为得奖人中年纪最轻者,且是唯一的执业人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侨外资连锁餐饮业–麦当劳,突破政府对外资餐饮业的限制,开启餐饮连锁业革命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外资百货–香港先施百货,为侨外资百货进入台湾提供契机
陈长文律师担任行政院经济革新委员会委员,为唯一受邀执业律师
协助美资企业奥美集团(Ogilvy & Mather)设立台湾第一家本外合资广告公司,促进台湾广告市场国际化
参与政府项目及谈判,为国家争取最佳条件,并协助培养国军采购法律人才,提升政府采购能力
解严
协助引进全台第一家外商证券商–美林证券
协助华航转型,提出捐股成立“中华航空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四策,确保公司永续经营并促进民航发展
协助海军签订光华一号成功级巡防舰之造舰合约
参与释字242号邓元贞案,厘清两岸分裂下的重婚问题,促成两岸人民关系例第64条的订立
陈长文律师荣获四等云麾勋章
协助海军洽议光华二号康定级巡防舰建造案,并陆续协助规划及执行光华三号巡逻舰、光华六号飞弹快艇、德国猎雷舰、反潜直升机;空军强网系统、空中预警机、幻象机等;陆军爱国者飞弹;中山科学研究院IDF战机装备采购等项目(1989起)
承办永丰余发行台湾第一件“可交换公司债”
向政府提出新的观念与法规建议,促成台湾第一件“永丰余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促进台湾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海基会”正式成立,陈长文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秘书长,负责实际的业务
全球区域整合(1990起)
协助经济部工业局收集信息、检视法规并参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等入会谈判,为加入WTO奠定基础(1990~2002)
协助花王将原新台币投资混合外币投资,并将其纳入《外国人投资条例》适用范围,此投资模式成为后续外商投资典型
协助规划并成功执行中华卫星一、二、三号计划(后更名为福尔摩沙卫星)(1992~2006)
协助AT&T(已改组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签署台湾首件专利交互许可协议(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财政部委托研拟《烟酒事业法草案》,协助规划烟酒市场民营化和公卖局改制之法律架构
承办全台首件证明标章注册:经济部/台湾精品标志 (Reg. No. 0000001)
设立“新竹分所”
突破技术作价政策限制,协助美国技术团队全额认列,取得台湾神隆20%股份,开创外资技术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药厂(Merck)提出台湾首件专利权延长申请案件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会”
协助花旗集团与富邦集团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寿、富邦保、富邦证券、富邦银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联盟,创下跨国金融集团结盟先例,亦为台湾当时最大的单笔外资投资
协助辜家集团成立之和信超媒体重组,成为台湾首例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于美国NASDAQ上市之企业
协助东隆五金于爆发掏空案后完成重整,不仅让债权人拿回债权,股东也收回投资,成为台湾“教科书级”企业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湾高铁兴建初期即协助融资协商,成功完成数千亿元的多次联贷授信,确保高铁顺利兴建并改善财务状况(2000~2010)
台湾加入WTO
协助瑞士企业壳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注册台湾首件颜色组合商标注册(Reg. No. 939882)
协助主管机关草拟《金融控股公司法》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为台湾金融市场改革贡献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后,协助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之设立
代表马偕医院上诉,处理一起分娩过程难产致新生儿手臂神经损伤案件,促使《医疗法》修订,厘清医疗疏失之责任认定
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并购交易法规限制,提出《企业并购法》草案,并负责租税专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腊籍阿玛斯号漏油案向船东及责任保险人求偿,于挪威法院进行诉讼,并成功达成和解(2001~2005)
协助草拟《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并成功办理多项台湾首次证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件、第一件现金卡证券化及跨国发行案件、第一件汽车贷款债券证券化及第一件债券证券化(2001~2006)
代表荣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进行台湾首例国际仲裁人办理之国际仲裁案件,对造为负责TBM施工的法国分包商(2001起)
设立“台中分所”
设立“台南分所”
协助宝来投信发行台湾首档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拟核准文件成为日后ETF发行案之蓝本
证严法师因1966年“一摊血”创立慈济功德会,多年后,因庄姓医生的家属质疑被控诽谤,纵年代久远,举证困难,本所仍成功协助证明其陈述基于真实,维护其声誉
理律组织精进改造,在合伙人会议下设置执行委员会
由陈长文执行合伙人担任所长并兼任首届执行长、李光焘先生担任首席资深顾问
协助日月光中坜厂大火理赔,与多方协调沟通,于13个月内达成新台币80亿元的赔款共识,创下台湾单一保单赔偿最高纪录
协助华航与海航集团、海南航空合资经营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为海峡两岸航空业者合资经营航空业首例
作为唯一受聘为“赋税政策及法令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事务所,促成最低税负制立法,改善税制公平性,并获颁财政奖章
协助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发行五亿美元“无到期日累积次顺位债券”,强化银行资本结构,为金管会修法后首例
协助美资企业崔美克欧陆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台湾首件单一颜色商标注册(Reg. No. 01185658)
参与南科高铁减振工程案,争议金额达新台币37亿元余,经过16年成功处理多重法律争议焦点,被视为仲裁与诉讼交错的经典案例
协助渣打公开收购收购新竹商银,掌握绝对经营权,为台湾首例外国银行百分之百收购本地银行的案例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并为“南部办公室”
全球金融海啸
促成《所得税法》第39条修正案,使盈亏互抵年限从五年延长至十年,强化企业竞争力,有利经济发展
代表南亚成功使全懋专利被判无效,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施行后首例无效判决,挑战传统专利观念
协助中国旺旺完成首例TDR发行,厘清法规疑义,为其他海外企业TDR挂牌上市铺路
协助AIG以约21亿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寿予润成投资控股,成为台湾保险业历来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资出售交易
陈长文律师获马英九总统颁发“二等景星勋章”
代表客户提出税务行政诉讼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号判决,被选为首例年度最佳税法判决
协助全球人寿以保险安定基金弥补新台币883亿元余的价格概括承受国华人寿资产与业务,此为台湾首家寿险公司退场案(2012~2013)
参与DRAM厂尔必达(Elpida)申请破产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并购尔必达后跃居世界第2大厂。之后参与美光收购华亚科(Inotera),美光成为台湾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协助首座离岸风场(Formosa 1)进行开发,与风机承包商议约购买首座离岸风机,并完成首件离岸风电项目融资,并持续协助项目公司处理营运阶段法务需求(2013至今)
参与法制局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支持修法内容,最终通过修正《所得税法》第15条,消除“婚姻惩罚税”
协助四家中国大陆公营行库首次在台发行宝岛债券,总筹资人民币67亿元,促进两岸金融合作
协助高捷与高雄市政府解决多项争议,并促成台湾首例公开仲裁判断书,提升仲裁透明度与公信力
承办台湾首件动态图像商标注册:“撒隆巴斯”冷敷贴布电视广告 (Reg. No.01641755)
陈长文律师荣获“华人领袖终身成就奖”
于RCA案中协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并应对长期诉讼,厘清公害诉讼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成为企业评估台湾投资环境的重要参考依据
协助政府向WTO提诉,促使加拿大修改违反违规反倾销法令,保障台湾焊接碳钢管及其他产品出口权益(2015~2016)
参与释字737号,主张侦查不公开原则不应妨碍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之辩护人阅卷权,促成刑事诉讼法修正
协助卡塔尔政府在台发行60亿美元国际债券,为台湾国际债券新制后首档外国政府债券,并创下最高单次发行金额纪录
承接台湾政府首个AI法制研究计划,通过分析国际文件与专家意见,提出调整与因应建议,对台湾AI法制发展具有指标性意义
协助中嘉集团于2006年和2018完成两次重大股权交易,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考验,推动台湾有线电视产业的整合
协助台湾不锈钢业者应对欧盟钢品防卫措施调查,成功争取免税额度,维护台湾业者之欧盟市场竞争力(2018~2019)
台北办公室搬迁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芯片危机(2020~2023)
协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东(MSD)新冠药品的紧急用户许可证与采购,以及罗氏快筛试剂的核准,确保疫苗、药品及快筛在台供应充足,为防疫贡献心力(2020~2022)
协助沃旭(Ørsted)签署全球最大企业购售电契约
成立“日本业务部”
协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亿元的大彰化东南风电股权交割,创新的股东停权制度,获多项国际奖项肯定
协助台湾电动机车龙头Gogoro通过赴美上市,为首家以SPAC于海外上市的台湾企业,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纳斯达克的新创独角兽
协助美资企业默沙东药厂(MSD)提起台湾首件专利连结诉讼,智慧财产法院裁定学名药品侵权并禁止其制造,奠定了专利链接制度的司法基础,为后续药品专利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
协助镎创(PlayNitride Inc.)完成于台湾证券交易所创新板首桩挂牌案件,缔造台湾资本市场协助创新企业上市募资之重要里程碑
协助财政部进行促参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设类型扩增、履约争议调解及有偿PPP机制等建议,促成促参法大幅度修正,开启促参2.0新纪元
协助诺华(Novartis)Zolgensma与Kymriah(Car–T)于申请健保收载、核价,使该等再生医疗产品顺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资银行进行海龙风电项目融资,为目前台湾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融资案,并为台湾首件以企业购售电契约完成融资案件(2022至今)
宪法法庭就理律声请案作成112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肯认律师及其委任人间享有宪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沟通权,并认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及第133条第1项规定违宪,判决理由具备人权保障之重要意义
协助森崴能源完成67.2亿元联贷,首宗统包商为借款人之大规模离岸风电联贷案,对于政府推动“离岸风电国产化”,具有指标意义
参与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张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款后段“著名商标”无须达一般消费者普遍知悉程度
参与113宪判3号判决,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宪性限缩其定义与适用,大幅提升言论自由的保障空间,本案判决并使包括本所在内之全体声请人均可声请非常上诉救济其原因案件
理律60周年
协助辉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并建厂,成为首家获经济部批准的外商药厂,开创国际药厂原厂在台投资先河
协助美国通用器材公司(GI)设立台湾子公司,成为台湾首家外资电子组件加工厂,引领台湾外销电子工业甚巨
代理第一家外商银行–美国商业银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设立分行
协助财政部草拟《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且将创投业纳入《奖励投资条例》,媒体誉为当年度台湾十大经济事件,为台湾的创业投资环境提供法律基础,促进创投产业的发展
协助法资企业路易威登(LV)成功注册台湾首件连续性图案商标(Reg. No. 00149682)
国防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与荷兰RSV造船公司签订剑龙级两艘潜艇之造舰合约。理律身为中华民国政府的律师,不但以法律架构落实周密的保护,更达到维护国家尊严的任务
协助美资企业宝碱(P&G)在台设立宝侨公司,成功与政府协商市占限制并取得投资核准,创下外资审议平衡的标杆案例
协助政府设立台湾首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兆丰投信),为台湾投信业务开启先河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侨外资连锁餐饮业–麦当劳,突破政府对外资餐饮业的限制,开启餐饮连锁业革命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外资百货–香港先施百货,为侨外资百货进入台湾提供契机
协助美资企业奥美集团(Ogilvy & Mather)设立台湾第一家本外合资广告公司,促进台湾广告市场国际化
参与政府项目及谈判,为国家争取最佳条件,并协助培养国军采购法律人才,提升政府采购能力
协助引进全台第一家外商证券商–美林证券
协助华航转型,提出捐股成立“中华航空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四策,确保公司永续经营并促进民航发展
协助海军签订光华一号成功级巡防舰之造舰合约
参与释字242号邓元贞案,厘清两岸分裂下的重婚问题,促成两岸人民关系例第64条的订立
协助海军洽议光华二号康定级巡防舰建造案,并陆续协助规划及执行光华三号巡逻舰、光华六号飞弹快艇、德国猎雷舰、反潜直升机;空军强网系统、空中预警机、幻象机等;陆军爱国者飞弹;中山科学研究院IDF战机装备采购等项目(1989起)
承办永丰余发行台湾第一件“可交换公司债”
向政府提出新的观念与法规建议,促成台湾第一件“永丰余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促进台湾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协助经济部工业局收集信息、检视法规并参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等入会谈判,为加入WTO奠定基础(1990~2002)
协助花王将原新台币投资混合外币投资,并将其纳入《外国人投资条例》适用范围,此投资模式成为后续外商投资典型
协助规划并成功执行中华卫星一、二、三号计划(后更名为福尔摩沙卫星)(1992~2006)
协助AT&T(已改组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签署台湾首件专利交互许可协议(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财政部委托研拟《烟酒事业法草案》,协助规划烟酒市场民营化和公卖局改制之法律架构
承办全台首件证明标章注册:经济部/台湾精品标志 (Reg. No. 0000001)
突破技术作价政策限制,协助美国技术团队全额认列,取得台湾神隆20%股份,开创外资技术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药厂(Merck)提出台湾首件专利权延长申请案件
协助花旗集团与富邦集团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寿、富邦保、富邦证券、富邦银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联盟,创下跨国金融集团结盟先例,亦为台湾当时最大的单笔外资投资
协助辜家集团成立之和信超媒体重组,成为台湾首例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于美国NASDAQ上市之企业
协助东隆五金于爆发掏空案后完成重整,不仅让债权人拿回债权,股东也收回投资,成为台湾“教科书级”企业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湾高铁兴建初期即协助融资协商,成功完成数千亿元的多次联贷授信,确保高铁顺利兴建并改善财务状况(2000~2010)
协助瑞士企业壳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注册台湾首件颜色组合商标注册(Reg. No. 939882)
协助主管机关草拟《金融控股公司法》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为台湾金融市场改革贡献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后,协助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之设立
代表马偕医院上诉,处理一起分娩过程难产致新生儿手臂神经损伤案件,促使《医疗法》修订,厘清医疗疏失之责任认定
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并购交易法规限制,提出《企业并购法》草案,并负责租税专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腊籍阿玛斯号漏油案向船东及责任保险人求偿,于挪威法院进行诉讼,并成功达成和解(2001~2005)
协助草拟《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并成功办理多项台湾首次证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件、第一件现金卡证券化及跨国发行案件、第一件汽车贷款债券证券化及第一件债券证券化(2001~2006)
代表荣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进行台湾首例国际仲裁人办理之国际仲裁案件,对造为负责TBM施工的法国分包商(2001起)
协助宝来投信发行台湾首档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拟核准文件成为日后ETF发行案之蓝本
证严法师因1966年“一摊血”创立慈济功德会,多年后,因庄姓医生的家属质疑被控诽谤,纵年代久远,举证困难,本所仍成功协助证明其陈述基于真实,维护其声誉
协助日月光中坜厂大火理赔,与多方协调沟通,于13个月内达成新台币80亿元的赔款共识,创下台湾单一保单赔偿最高纪录
协助华航与海航集团、海南航空合资经营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为海峡两岸航空业者合资经营航空业首例
作为唯一受聘为“赋税政策及法令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事务所,促成最低税负制立法,改善税制公平性,并获颁财政奖章
协助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发行五亿美元“无到期日累积次顺位债券”,强化银行资本结构,为金管会修法后首例
协助美资企业崔美克欧陆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台湾首件单一颜色商标注册(Reg. No. 01185658)
参与南科高铁减振工程案,争议金额达新台币37亿元余,经过16年成功处理多重法律争议焦点,被视为仲裁与诉讼交错的经典案例
协助渣打公开收购收购新竹商银,掌握绝对经营权,为台湾首例外国银行百分之百收购本地银行的案例
促成《所得税法》第39条修正案,使盈亏互抵年限从五年延长至十年,强化企业竞争力,有利经济发展
代表南亚成功使全懋专利被判无效,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施行后首例无效判决,挑战传统专利观念
协助中国旺旺完成首例TDR发行,厘清法规疑义,为其他海外企业TDR挂牌上市铺路
协助AIG以约21亿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寿予润成投资控股,成为台湾保险业历来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资出售交易
代表客户提出税务行政诉讼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号判决,被选为首例年度最佳税法判决
协助全球人寿以保险安定基金弥补新台币883亿元余的价格概括承受国华人寿资产与业务,此为台湾首家寿险公司退场案(2012~2013)
参与DRAM厂尔必达(Elpida)申请破产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并购尔必达后跃居世界第2大厂。之后参与美光收购华亚科(Inotera),美光成为台湾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协助首座离岸风场(Formosa 1)进行开发,与风机承包商议约购买首座离岸风机,并完成首件离岸风电项目融资,并持续协助项目公司处理营运阶段法务需求(2013至今)
参与法制局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支持修法内容,最终通过修正《所得税法》第15条,消除“婚姻惩罚税”
协助四家中国大陆公营行库首次在台发行宝岛债券,总筹资人民币67亿元,促进两岸金融合作
协助高捷与高雄市政府解决多项争议,并促成台湾首例公开仲裁判断书,提升仲裁透明度与公信力
承办台湾首件动态图像商标注册:“撒隆巴斯”冷敷贴布电视广告 (Reg. No.01641755)
于RCA案中协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并应对长期诉讼,厘清公害[YIJ:此处是否重复?]公害诉讼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成为企业评估台湾投资环境的重要参考依据
协助政府向WTO提诉,促使加拿大修改违反违规反倾销法令,保障台湾焊接碳钢管及其他产品出口权益(2015~2016)
参与释字737号,主张侦查不公开原则不应妨碍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之辩护人阅卷权,促成刑事诉讼法修正
协助卡塔尔政府在台发行60亿美元国际债券,为台湾国际债券新制后首档外国政府债券,并创下最高单次发行金额纪录
承接台湾政府首个AI法制研究计划,通过分析国际文件与专家意见,提出调整与因应建议,对台湾AI法制发展具有指标性意义
协助中嘉集团于2006年和2018完成两次重大股权交易,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考验,推动台湾有线电视产业的整合
协助台湾不锈钢业者应对欧盟钢品防卫措施调查,成功争取免税额度,维护台湾业者之欧盟市场竞争力(2018~2019)
协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东(MSD)新冠药品的紧急用户许可证与采购,以及罗氏快筛试剂的核准,确保疫苗、药品及快筛在台供应充足,为防疫贡献心力(2020~2022)
协助沃旭(Ørsted)签署全球最大企业购售电契约
协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亿元的大彰化东南风电股权交割,创新的股东停权制度,获多项国际奖项肯定
协助台湾电动机车龙头Gogoro通过赴美上市,为首家以SPAC于海外上市的台湾企业,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纳斯达克的新创独角兽
协助美资企业默沙东药厂(MSD)提起台湾首件专利连结诉讼,智慧财产法院裁定学名药品侵权并禁止其制造,奠定了专利链接制度的司法基础,为后续药品专利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
协助镎创(PlayNitride Inc.)完成于台湾证券交易所创新板首桩挂牌案件,缔造台湾资本市场协助创新企业上市募资之重要里程碑
协助财政部进行促参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设类型扩增、履约争议调解及有偿PPP机制等建议,促成促参法大幅度修正,开启促参2.0新纪元
协助诺华(Novartis)Zolgensma与Kymriah(Car–T)于申请健保收载、核价,使该等再生医疗产品顺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资银行进行海龙风电项目融资,为目前台湾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融资案,并为台湾首件以企业购售电契约完成融资案件(2022至今)
宪法法庭就理律声请案作成112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肯认律师及其委任人间享有宪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沟通权,并认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及第133条第1项规定违宪,判决理由具备人权保障之重要意义
协助森崴能源完成67.2亿元联贷,首宗统包商为借款人之大规模离岸风电联贷案,对于政府推动“离岸风电国产化”,具有指标意义
参与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张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款后段“著名商标”无须达一般消费者普遍知悉程度
参与113宪判3号判决,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宪性限缩其定义与适用,大幅提升言论自由的保障空间,本案判决并使包括本所在内之全体声请人均可声请非常上诉救济其原因案件
协助辉瑞(Pfizer)在台成立子公司并建厂,成为首家获经济部批准的外商药厂,开创国际药厂原厂在台投资先河
协助美国通用器材公司(GI)设立台湾子公司,成为台湾首家外资电子组件加工厂,引领台湾外销电子工业甚巨
代理第一家外商银行–美国商业银行(Bank of America)在台设立分行
协助财政部草拟《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且将创投业纳入《奖励投资条例》,媒体誉为当年度台湾十大经济事件,为台湾的创业投资环境提供法律基础,促进创投产业的发展
协助法资企业路易威登(LV)成功注册台湾首件连续性图案商标(Reg. No. 00149682)
国防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与荷兰RSV造船公司签订剑龙级两艘潜艇之造舰合约。理律身为中华民国政府的律师,不但以法律架构落实周密的保护,更达到维护国家尊严的任务
协助美资企业宝碱(P&G)在台设立宝侨公司,成功与政府协商市占限制并取得投资核准,创下外资审议平衡的标杆案例
协助政府设立台湾首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兆丰投信),为台湾投信业务开启先河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侨外资连锁餐饮业–麦当劳,突破政府对外资餐饮业的限制,开启餐饮连锁业革命
协助引进台湾首家外资百货–香港先施百货,为侨外资百货进入台湾提供契机
协助美资企业奥美集团(Ogilvy & Mather)设立台湾第一家本外合资广告公司,促进台湾广告市场国际化
参与政府项目及谈判,为国家争取最佳条件,并协助培养国军采购法律人才,提升政府采购能力
协助引进全台第一家外商证券商–美林证券
协助华航转型,提出捐股成立“中华航空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四策,确保公司永续经营并促进民航发展
协助海军签订光华一号成功级巡防舰之造舰合约
参与释字242号邓元贞案,厘清两岸分裂下的重婚问题,促成两岸人民关系例第64条的订立
协助海军洽议光华二号康定级巡防舰建造案,并陆续协助规划及执行光华三号巡逻舰、光华六号飞弹快艇、德国猎雷舰、反潜直升机;空军强网系统、空中预警机、幻象机等;陆军爱国者飞弹;中山科学研究院IDF战机装备采购等项目(1989起)
承办永丰余发行台湾第一件“可交换公司债”
向政府提出新的观念与法规建议,促成台湾第一件“永丰余海外可转换公司债”,促进台湾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协助经济部工业局收集信息、检视法规并参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等入会谈判,为加入WTO奠定基础(1990~2002)
协助花王将原新台币投资混合外币投资,并将其纳入《外国人投资条例》适用范围,此投资模式成为后续外商投资典型
协助规划并成功执行中华卫星一、二、三号计划(后更名为福尔摩沙卫星)(1992~2006)
协助AT&T(已改组为Lucent Technology)及ITRI签署台湾首件专利交互许可协议(patent cross licensing agreement)
受财政部委托研拟《烟酒事业法草案》,协助规划烟酒市场民营化和公卖局改制之法律架构
承办全台首件证明标章注册:经济部/台湾精品标志 (Reg. No. 0000001)
突破技术作价政策限制,协助美国技术团队全额认列,取得台湾神隆20%股份,开创外资技术入股的成功模式
代理美商默克大药厂(Merck)提出台湾首件专利权延长申请案件
协助花旗集团与富邦集团 (包括旗下五家公司富邦人寿、富邦保、富邦证券、富邦银行及富邦投信)策略联盟,创下跨国金融集团结盟先例,亦为台湾当时最大的单笔外资投资
协助辜家集团成立之和信超媒体重组,成为台湾首例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于美国NASDAQ上市之企业
协助东隆五金于爆发掏空案后完成重整,不仅让债权人拿回债权,股东也收回投资,成为台湾“教科书级”企业重整案例(2000~2006)
自台湾高铁兴建初期即协助融资协商,成功完成数千亿元的多次联贷授信,确保高铁顺利兴建并改善财务状况(2000~2010)
协助瑞士企业壳牌(Shell Brands International AG)成功注册台湾首件颜色组合商标注册(Reg. No. 939882)
协助主管机关草拟《金融控股公司法》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为台湾金融市场改革贡献心力
2001年11月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后,协助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之设立
代表马偕医院上诉,处理一起分娩过程难产致新生儿手臂神经损伤案件,促使《医疗法》修订,厘清医疗疏失之责任认定
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并购交易法规限制,提出《企业并购法》草案,并负责租税专章研究
代表政府就希腊籍阿玛斯号漏油案向船东及责任保险人求偿,于挪威法院进行诉讼,并成功达成和解(2001~2005)
协助草拟《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并成功办理多项台湾首次证券化案件如:第一件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件、第一件现金卡证券化及跨国发行案件、第一件汽车贷款债券证券化及第一件债券证券化(2001~2006)
代表荣民工程公司在雪山隧道工程案中进行台湾首例国际仲裁人办理之国际仲裁案件,对造为负责TBM施工的法国分包商(2001起)
协助宝来投信发行台湾首档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所撰拟核准文件成为日后ETF发行案之蓝本
证严法师因1966年“一摊血”创立慈济功德会,多年后,因庄姓医生的家属质疑被控诽谤,纵年代久远,举证困难,本所仍成功协助证明其陈述基于真实,维护其声誉
协助日月光中坜厂大火理赔,与多方协调沟通,于13个月内达成新台币80亿元的赔款共识,创下台湾单一保单赔偿最高纪录
协助华航与海航集团、海南航空合资经营扬子江快运航空公司,为海峡两岸航空业者合资经营航空业首例
作为唯一受聘为“赋税政策及法令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事务所,促成最低税负制立法,改善税制公平性,并获颁财政奖章
协助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发行五亿美元“无到期日累积次顺位债券”,强化银行资本结构,为金管会修法后首例
协助美资企业崔美克欧陆航空(TRAMEC CONTINENTAL–AERO, LLC)成功取得台湾首件单一颜色商标注册(Reg. No. 01185658)
参与南科高铁减振工程案,争议金额达新台币37亿元余,经过16年成功处理多重法律争议焦点,被视为仲裁与诉讼交错的经典案例
协助渣打公开收购收购新竹商银,掌握绝对经营权,为台湾首例外国银行百分之百收购本地银行的案例
促成《所得税法》第39条修正案,使盈亏互抵年限从五年延长至十年,强化企业竞争力,有利经济发展
代表南亚成功使全懋专利被判无效,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施行后首例无效判决,挑战传统专利观念
协助中国旺旺完成首例TDR发行,厘清法规疑义,为其他海外企业TDR挂牌上市铺路
协助AIG以约21亿美元成功出售南山人寿予润成投资控股,成为台湾保险业历来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外资出售交易
代表客户提出税务行政诉讼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号判决,被选为首例年度最佳税法判决
协助全球人寿以保险安定基金弥补新台币883亿元余的价格概括承受国华人寿资产与业务,此为台湾首家寿险公司退场案(2012~2013)
参与DRAM厂尔必达(Elpida)申请破产重整、出售予美光科技(Micron),美光并购尔必达后跃居世界第2大厂。之后参与美光收购华亚科(Inotera),美光成为台湾第一大外商(2012~2016)
协助首座离岸风场(Formosa 1)进行开发,与风机承包商议约购买首座离岸风机,并完成首件离岸风电项目融资,并持续协助项目公司处理营运阶段法务需求(2013至今)
参与法制局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支持修法内容,最终通过修正《所得税法》第15条,消除“婚姻惩罚税”
协助四家中国大陆公营行库首次在台发行宝岛债券,总筹资人民币67亿元,促进两岸金融合作
协助高捷与高雄市政府解决多项争议,并促成台湾首例公开仲裁判断书,提升仲裁透明度与公信力
承办台湾首件动态图像商标注册:“撒隆巴斯”冷敷贴布电视广告 (Reg. No.01641755)
于RCA案中协助公司法令遵循及整治工作并应对长期诉讼,厘清公害[YIJ:此处是否重复?]公害诉讼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成为企业评估台湾投资环境的重要参考依据
协助政府向WTO提诉,促使加拿大修改违反违规反倾销法令,保障台湾焊接碳钢管及其他产品出口权益(2015~2016)
参与释字737号,主张侦查不公开原则不应妨碍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之辩护人阅卷权,促成刑事诉讼法修正
协助卡塔尔政府在台发行60亿美元国际债券,为台湾国际债券新制后首档外国政府债券,并创下最高单次发行金额纪录
承接台湾政府首个AI法制研究计划,通过分析国际文件与专家意见,提出调整与因应建议,对台湾AI法制发展具有指标性意义
协助中嘉集团于2006年和2018完成两次重大股权交易,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考验,推动台湾有线电视产业的整合
协助台湾不锈钢业者应对欧盟钢品防卫措施调查,成功争取免税额度,维护台湾业者之欧盟市场竞争力(2018~2019)
协助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默沙东(MSD)新冠药品的紧急用户许可证与采购,以及罗氏快筛试剂的核准,确保疫苗、药品及快筛在台供应充足,为防疫贡献心力(2020~2022)
协助沃旭(Ørsted)签署全球最大企业购售电契约
协助沃旭(Ørsted)完成450亿元的大彰化东南风电股权交割,创新的股东停权制度,获多项国际奖项肯定
协助台湾电动机车龙头Gogoro通过赴美上市,为首家以SPAC于海外上市的台湾企业,也是全台首家登上纳斯达克的新创独角兽
协助美资企业默沙东药厂(MSD)提起台湾首件专利连结诉讼,智慧财产法院裁定学名药品侵权并禁止其制造,奠定了专利链接制度的司法基础,为后续药品专利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
协助镎创(PlayNitride Inc.)完成于台湾证券交易所创新板首桩挂牌案件,缔造台湾资本市场协助创新企业上市募资之重要里程碑
协助财政部进行促参法修法研析,提出公共建设类型扩增、履约争议调解及有偿PPP机制等建议,促成促参法大幅度修正,开启促参2.0新纪元
协助诺华(Novartis)Zolgensma与Kymriah(Car–T)于申请健保收载、核价,使该等再生医疗产品顺利上市(2022~2023)
代表融资银行进行海龙风电项目融资,为目前台湾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融资案,并为台湾首件以企业购售电契约完成融资案件(2022至今)
宪法法庭就理律声请案作成112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肯认律师及其委任人间享有宪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沟通权,并认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及第133条第1项规定违宪,判决理由具备人权保障之重要意义
协助森崴能源完成67.2亿元联贷,首宗统包商为借款人之大规模离岸风电联贷案,对于政府推动“离岸风电国产化”,具有指标意义
参与首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裁定支持理律主张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款后段“著名商标”无须达一般消费者普遍知悉程度
参与113宪判3号判决,就公然侮辱罪予以合宪性限缩其定义与适用,大幅提升言论自由的保障空间,本案判决并使包括本所在内之全体声请人均可声请非常上诉救济其原因案件
台湾经济起飞期(1960~1985)
李泽民与李潮年律师开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称联合执业
正式将事务所中文名称定名为“理律法律事务所”
第一次石油危机
十大建设期间(1974~1979)
中美断交,理律人积极组成游说团前往美国,以民间微薄的力量为国家发声
设立“高雄分所”
第二次石油危机
陈长文律师首次获颁全国优良纳税人奖,为得奖人中年纪最轻者,且是唯一的执业人
陈长文律师担任行政院经济革新委员会委员,为唯一受邀执业律师
解严
陈长文律师荣获四等云麾勋章
“海基会”正式成立,陈长文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秘书长,负责实际的业务
全球区域整合(1990起)
设立“新竹分所”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会”
台湾加入WTO
设立“台中分所”
设立“台南分所”
理律组织精进改造,在合伙人会议下设置执行委员会
由陈长文执行合伙人担任所长并兼任首届执行长、李光焘先生担任首席资深顾问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并为“南部办公室”
全球金融海啸
陈长文律师获马英九总统颁发“二等景星勋章”
陈长文律师荣获“华人领袖终身成就奖”
台北办公室搬迁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芯片危机(2020~2023)
成立“日本业务部”
理律60周年
台湾经济起飞期(1960~1985)
李泽民与李潮年律师开始以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名称联合执业
正式将事务所中文名称定名为“理律法律事务所”
第一次石油危机
十大建设期间(1974~1979)
中美断交,理律人积极组成游说团前往美国,以民间微薄的力量为国家发声
设立“高雄分所”
第二次石油危机
陈长文律师首次获颁全国优良纳税人奖,为得奖人中年纪最轻者,且是唯一的执业人
陈长文律师担任行政院经济革新委员会委员,为唯一受邀执业律师
解严
陈长文律师荣获四等云麾勋章
“海基会”正式成立,陈长文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秘书长,负责实际的业务
全球区域整合(1990起)
设立“新竹分所”
成立“理律文教基金会”
台湾加入WTO
设立“台中分所”
设立“台南分所”
理律组织精进改造,在合伙人会议下设置执行委员会
由陈长文执行合伙人担任所长并兼任首届执行长、李光焘先生担任首席资深顾问
高雄分所及台南分所合并为“南部办公室”
全球金融海啸
陈长文律师获马英九总统颁发“二等景星勋章”
陈长文律师荣获“华人领袖终身成就奖”
台北办公室搬迁新址
COVID-19疫情
全球芯片危机(2020~2023)
成立“日本业务部”
理律60周年